原告:张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上海名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一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丙斌,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强诉被告上海名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强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沈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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