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安市烟草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
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吓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后10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书记员: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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