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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安市烟草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
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吓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后10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孙晶

书记员: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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