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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齐某等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齐某
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齐某与被告白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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