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军(河北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
杨娜(河北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