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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某
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
祁李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初中毕业,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隆尧县,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代码91130426563232593J)。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西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代码57821539-0)。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闫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贸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光,被告超然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祁李兵、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冉令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争议
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6万元。
被告王某某的答辩意见,我车辆冀D×××××、冀E×××××半挂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费、鉴定费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我车辆投有保险,足以赔偿,担保金应予返还。
被告超然贸易公司的答辩意见,1、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比例承担。
2、鉴定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诉讼费承担问题请法院依法裁决。
4、本公司是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王某某。
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1、冀D×××××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00万元。
2、在法庭核实冀E×××××号车投保情况后,我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
3、请求法院核实其他四被告是否为原告垫付款项情况。
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审判长: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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