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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某
王某某
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
江爱军
沙河市中天汽车队
王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隆尧县,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代码91130426563232593J)。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西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爱军,公司职工。
被告:沙河市中天汽车队。
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新城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住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金隅咏宁水泥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代码578215390)。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
负责人:闫洪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超然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沙河市中天汽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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