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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