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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包世恩(湖北安陆城区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吴丹辉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包世恩,湖北省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丹辉,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林梅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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