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邓道明
全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林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道明
被告林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全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道明、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张某某、邓道明、林某均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已生效的判决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再次受理并作出新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李安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小明、人民陪审员张佳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俊,被告邓道明、林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全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原告张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已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原告认为其伤情有加重情形,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谷城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非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门诊部出具的《谷城县医院残疾检测鉴定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伤情加重为由,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且该案的(2010)樊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张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张某某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伤残程度确有加重,足以推翻原判决,则应由张某某依法申请再审。依照《》第第一款第(五)项、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8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起诉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原告张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已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原告认为其伤情有加重情形,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谷城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非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门诊部出具的《谷城县医院残疾检测鉴定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伤情加重为由,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且该案的(2010)樊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张某某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张某某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伤残程度确有加重,足以推翻原判决,则应由张某某依法申请再审。依照《》第第一款第(五)项、第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8元,依法免予收取。
审判长:李安文
审判员:张小明
审判员:张佳怡
书记员: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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