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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新景与郭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张新景
郭某某
孟昭东(河北邢台桥西区长征法律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孟昭东,男,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张新景诉被告郭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张新景诉称:二原告家住邢台市东董村,二原告家的院子座落于村西,坐北朝南,东至村民郭增录西墙,西至村民郭秀梅东墙,南至一块空地,北至村耕地。南边的墙院外有一处空宅基,南北长4米,东西长13.6米,正在筹建中。在该处空宅基地南边是一空地,空地的西侧是二原告家的厕所、猪圈。多年来,二原告家人员、车辆出入、往村东、东南及西南道路行走必须通过该地方。2013年,被告未经乡镇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擅自非法占用该块土地,并在该空地上建了一个车库。该车库离二原告家门口非常近,致使二原告驾驶三轮车及小型客车根本无法进出,严重妨碍二原告的通行。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二原告门前的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答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搭建的临时车库是在自家门口对面的空闲地搭建的,而被答辩人的房屋是在该空地北边隔一条街有四、五米宽的路面,被答辩人的老房子在该空闲地的西北方向据该地8米远,且十多年无人居住,根本谈不上影响其通行的问题,另该处属村公用空闲地,并非属于被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作为村集体空闲地,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临时占用,村集体如果使用该空闲地,答辩人无话可说,但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拆除及恢复原状。此外,在被答辩人的门前本属村由东向西的一条大街,但被答辩人在自己老宅前面向南扩张5米,还向南盖了厕所、猪圈,把村里整个向西的街道堵死,使村民敢怒不敢言。答辩人所搭建的临时车库是街道南侧,在被答辩人猪圈茅厕东边,既没有堵村里的街道,又不妨碍任何村民通行,如果要拆,被答辩人应首先拆除门前肆意扩张的茅厕和猪圈,因为都是村里公用空闲地,答辩人不能占用,被答辩人更不能占用,因为被答辩人不属于本村村民,户口也不在本村,无权随意占用村里集体公共用地,应依法拆除恢复原状的是被答辩人本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所建临时车库问题产生争执,主要焦点在于被告搭建车库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搭建临时车库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照我国相关土地法规,临时性建筑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整体规划后方可建造,被告未取得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所建临时车库不具有相关土地使用权。原告诉称被告所建车库影响其通行,鉴于被告所建临时车库与原告所具有使用权的原1964年确定的南墙墙基相距4米,与原有习惯通道的宽度有明显缩减,应当认定被告临时车库的修建已经改变了该村既有生活习惯所形成的传统通道,应当认定对原告的通行权造成了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张某某、张新景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东董村3号院落南门外搭建的临时车库,恢复所占集体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被告所建临时车库问题产生争执,主要焦点在于被告搭建车库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因被告搭建临时车库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照我国相关土地法规,临时性建筑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符合整体规划后方可建造,被告未取得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所建临时车库不具有相关土地使用权。原告诉称被告所建车库影响其通行,鉴于被告所建临时车库与原告所具有使用权的原1964年确定的南墙墙基相距4米,与原有习惯通道的宽度有明显缩减,应当认定被告临时车库的修建已经改变了该村既有生活习惯所形成的传统通道,应当认定对原告的通行权造成了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张某某、张新景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东董村3号院落南门外搭建的临时车库,恢复所占集体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建颖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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