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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靳某某、靳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聚强、王莹,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被告靳和平。
被告靳国平。
被告河北佰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铺上乡后兆固村。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被告河北大名绿润食草猪科技研究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大龙村西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靳某某、靳和平、靳国平、河北佰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名绿润食草猪科技研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申素霞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

书记员:连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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