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聚强、王莹,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被告靳和平。
被告靳国平。
被告河北佰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铺上乡后兆固村。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被告河北大名绿润食草猪科技研究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大龙村西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靳某某、靳和平、靳国平、河北佰顺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大名绿润食草猪科技研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申素霞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
书记员:连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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