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5元,财产保全费1,20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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