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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仇某某
仇利波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北关龙州大街南侧。
委托代理人仇利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系被告弟弟。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仇某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春玲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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