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桂岭,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康庄乡姬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布铁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常街原网通公司3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公司、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杰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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