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农
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张学农,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张学农诉被告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所欠原告张学农工程款的事实有欠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对该笔债务应按约定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张学农欠款52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某所欠原告张学农工程款的事实有欠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对该笔债务应按约定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张学农欠款52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李悦超
审判员:季洪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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