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成安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了全部房屋转让款,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同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邯郸市中柳东街149号安居?东城2号楼2号底商房产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金凤 审 判 员 朱艳涛 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
书记员:唐劲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