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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侯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西区。
被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康金龙,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松伶

书记员: 李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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