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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藁城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
负责人:谢素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书记员: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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