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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尚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景超(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
尚德金
段德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张景超,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德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段德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尚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冀宇慧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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