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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贾轶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轶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轶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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