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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某等与河北兴日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高庆合
刘晓玲
高建飞
高二飞
河北兴日星商贸有限公司
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高庆合,男。
原告刘晓玲,女。系第1—3原告的原合伙人高庆喜之妻。
原告高建飞,男。系第1—3原告的原合伙人高庆喜之长子。
原告高二飞,男。系第1—3原告的原合伙人高庆喜之次子。
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日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慧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与被告河北兴日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张某、李某某、高庆合、刘晓玲、高建飞、高二飞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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