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张少锋(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献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锋,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献齐及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借原告60000元应予偿还。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借原告60000元应予偿还。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河北东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褚瑞华
书记员: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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