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分公司。
负责人张太妙,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莹,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芳。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分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分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分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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