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大道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1130721-9。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应城市四里棚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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