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刘芳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冠斐,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荣,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刘芳琴诉被告刘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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