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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美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死者张秀清父亲。
申请人:张美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死者张秀清母亲。
申请人:苏士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死者张秀清丈夫。
申请人:苏文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系死者张秀清长子。
申请人:苏艳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死者张秀清长女。
以上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彦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被申请人:席玉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申请人张某某、张美英、苏士明、苏文军、苏艳花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董彦军驾驶的被申请人席玉才名下的冀G×××××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苏士明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康佳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单元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董彦军驾驶的被申请人席玉才名下的冀G×××××冀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苏士明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康佳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单元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书记员: 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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