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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邢某某、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罗某某
王瑞英
陈庆(河北涿州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

原告张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罗某某,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王瑞英,现住高碑店市迎宾路海洋家属楼3号楼2单元202房
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被告罗某某、第三人王瑞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邢某某、被告罗某某、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某某所签买卖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罗某某与第三人虽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但该协议内容显示二被告将诉争房产卖与原告与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已将购房款交与二被告,二被告已将诉争房产房权证交与原告,且第三人一直在该房居住。原告与第三人虽已办理离婚,但原告与第三人购买该房产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与第三人均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将该房产过户给原告与第三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某、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将高碑店市迎宾路海洋家属楼3号楼2单元202房产协助过户给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王瑞英。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与第三人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某某所签买卖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罗某某与第三人虽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但该协议内容显示二被告将诉争房产卖与原告与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已将购房款交与二被告,二被告已将诉争房产房权证交与原告,且第三人一直在该房居住。原告与第三人虽已办理离婚,但原告与第三人购买该房产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与第三人均要求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并将该房产过户给原告与第三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某、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将高碑店市迎宾路海洋家属楼3号楼2单元202房产协助过户给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王瑞英。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与第三人平均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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