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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某、张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职工,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祥东,临西县法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被告:张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田秀梅,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张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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