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广云,古冶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宇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负责人:吴存章,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白梅玲
审判员 王婧
代理审判员 张宁
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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