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委托代理人: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野冰(系张某某亲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王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会东所有的货车(车牌号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申请。
审判长 王承志
审判员 李福坤
审判员 王宏智
书记员: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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