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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金圆大厦A座3楼。统一信用代码9113000073737279XY。
负责人:夏胜斌,该公司经理。

张某某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张婵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婵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婵负担。

审判长 张巧亮
人民陪审员 李佩佩
人民陪审员 李彦召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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