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某某
兼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淑珍
刘翠凤
张保国
特别授权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李庆丰
胡玉民
胡金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王丽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张永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法定代理人:张恩刚(系原告父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兼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淑珍(系原告母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刘翠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张保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
五
原告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胡玉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胡金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淑珍、刘翠凤、张保国诉被告李庆丰、胡玉民、胡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