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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销售主管,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普亮,张家口市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5号丽花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该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普亮、被告世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浩、梁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出售质量不合格楼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租房费用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原告从被告售楼处以422874元的价款购得南华嘉园小区第三幢2单元1102号婚房一套,原告和爱人于2014年10月22日入住。2015年夏天雨季,原告发现室内小卧室阳台上方、房顶墙角至墙面均有渗漏的雨水,房顶和墙面受损,靠墙的家具也受潮变形。2016年9月26日女儿出生后,又发现大卧室房顶和墙面也有渗漏痕迹,室内潮湿、气味发霉,屋顶墙面污浊不堪,给全家人尤其是在月子里的原告和孩子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原告的爱人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内部相互推诿,两个月后才派人修缮,但并未修好。2016年冬天,房内又出现了“冷桥现象”,即地面以上的墙体潮湿、起泡。为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原告只能搬出并花钱租房。原告爱人多次联系被告相关人员解决问题,至今未果,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世方公司辩称,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时应原告要求于2016年冬季及时派人进行了修复,当时被告也明确告知原告,冬季进行修复不易干好,需要通风等问题。房子只是防水层损坏,不影响居住,原告主张租房费用,不应得到支持。被告已明确告知原告是楼顶防水问题,不是冷桥现象,原告仍坚持对冷桥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也明确不是冷桥问题,所以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承担。对于受损房屋及家具的损失费用,被告告知原告可以按照原告的要求修复,但是原告拒绝被告对其屋内粉刷、修复,原告自己增加损失,被告不应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照片(10张)、房屋租赁协议、收条、收入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14页),证明房屋损害情况、因房屋出现问题外出租房情况及误工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认为照片无法显示时间、地点;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人未出庭,也无房屋所有权证明;收入证明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由于原告提供的照片,系对现场情况的影像记载,与鉴定部门现场勘验情形吻合,本身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收条,未有相关证据佐证,证据真实性不能确定。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原告张某购买了被告世方公司开发的位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大街××单元××号房屋,原告入住后,室内阳台顶板局部出现潮湿、墙体装饰粉刷层掉皮、开裂现象。经张家口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房屋阳台顶板渗水、墙面潮湿是由于屋面防水层损坏后,雨水和雪水渗入混凝土楼板及墙体内的水分无法及时排出所致,不存在“冷桥”问题,张家口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还出具了修复建议。经张家口张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原告受损房屋及家具损失费用为3520元。原告为此先后花去鉴定费9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因屋面防水层损坏致原告房屋受损,过错在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被告辩驳已对房屋进行修复,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对原告房屋屋面进行过修缮,不能证明对屋面已经修复。原告主张外出租房费用,根据房屋受损情况,原告因此外出租房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9000元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受损房屋及家具损失费用3520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12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俊

书记员: 张雪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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