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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马某等与金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安某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
原告马某。
原告马西树。
原告张俊阁。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进堂,北京师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安某运输队。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广场6号楼南楼7层。
法定代表人翟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汉钊,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负责人薄世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彬,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马某、马西树、张俊阁诉被告金某某、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安某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马某、马西树、张俊阁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书记员:薛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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