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福昌,住兰西县。
被告黄某某,住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福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00元,保全费1,46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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