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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汪某某、阮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志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阮某某、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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