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志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阮某某、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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