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8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耿某某单独所有的房屋以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耿雪梅单独所有的建筑面积130.25平方米私有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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