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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南南等与上海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南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寒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显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张南南、张豪、张寒冰诉被告上海振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张南南、张豪、张寒冰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南南、张豪、张寒冰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南南、张豪、张寒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张某某、张南南、张豪、张寒冰共同负担。
  
  

审判员:叶  佳

书记员:徐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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