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亦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南大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佳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迪,上海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亦卓与被告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6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亦卓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张某银行存款1,512,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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