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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邸冲、邸连会、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天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邸冲
邸连会
王颖文
张某某

原告:张天某,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冲,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被告:邸连会,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大钊路41号。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邸冲、邸连会、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玉柱与被告邸连会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冲、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儒与被告邸冲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而被告邸连会的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对张文儒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邸连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邸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张文儒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数额确定为15000元。被告邸冲、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邸连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张文儒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3562.03元,已付19000元,实付64562.03元。被告邸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邸连会负担511元,被告邸冲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26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文儒与被告邸冲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而被告邸连会的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故对张文儒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邸连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邸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张文儒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数额确定为15000元。被告邸冲、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邸连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因张文儒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3562.03元,已付19000元,实付64562.03元。被告邸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邸连会负担511元,被告邸冲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张天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269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原告。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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