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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星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守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5年初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3月14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名姚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两人自此分居。2015年1月19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职责,且分居已满八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陈 代理审判员  邱罚郎 人民陪审员  李洪琴

书记员:杨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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