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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明与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张天明与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天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24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一年期利息1分,三年期利息1.2分,至2016年5月10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利息共计3248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至2017年1月10日,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本金,下欠借款本金90000元,被告给原告重新写下了借据。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结算过本金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靳某某辩称:借款金额不错,2018年2月6日我偿还了原告5000元,2019年2月2日,张天明的妹妹和母亲拿了利息6000元,张天明妹妹给我打的条,其他的都对,结算之后写的总条。
被告靳某某提交了“2018年2月6日”与“2019年2月2日”两份收条证明。
原告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靳某某承认张天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天明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借据和欠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张天明承认被告靳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和2019年2月2日两笔还款,偿还利息共计11000元。故被告靳某某应偿还原告张天明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148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天明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1480元;
二、驳回原告张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海燕

书记员: 孟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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