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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与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932民初46号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偏关县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被告: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住所:偏关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吉明,系该移民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山西震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偏关县天峰坪镇天峰坪村。法定代表人:李彦明,系该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明,男,系该人民政府武装部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法定代表人:董瑞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即本案另一原告)、被告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明、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民委员会主任董瑞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依法补偿张某某、张某某08年龙口征地补偿款62928元、征树款1327元、征场面款2908.12元,三者共计67161.12元;2、要求三被告依法补偿上述款项67161.12元从08年至今的利息47146元,利息本金共计114307元;3、要求三被告依法支付张某某近五年来为解决此事所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60000元。4、以上三项费用总计:174307.12元。5、此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某的8.55亩土地,0,29亩场面,4棵大树、17棵中树、10棵小树、300棵幼树于2008年被龙口水利枢纽全部淹没。补偿款项由偏关县移民办、偏关县天峰坪镇政府、天峰坪梨园村委三级政府负责协调发放。1997年原告全家举家搬到了山东,2008年龙口电站征地的事情原告并不知情,原告一家在库区范围内有房屋、有土地,但没有人通知,也没有人给原告发放征地款。2011年清明,原告回家上坟时从邻居家看到补偿协议。后来调查这个事情,发现2008年到2014年先后发放的各种款项都是由原告张某某的亲兄弟张占宽代领的。原告与张占宽协调过,他承认钱是他拿的,但是张占宽没有偿还能力。多年来,原告张某某多次由山东、晋中到偏关三级政府协商解决此事,但至今补偿款项未解决。2017年年底张占宽因病去世,生前的窑争议很大,经查询,他名下也没有存款及其他财产。原告认为三级政府在发放过程中,未经原告张某某本人授权将其名下的全部款项发放给村民张占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追加张占宽的儿子张晶为共同被告,请求三被告依法承担所有责任。另外,原告对征地补偿项目和数额存有异议:1、征地时张某某家一共五口人,而实际补偿按照四口人补偿。2、土地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不投,征地补偿协议里的征地面积和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不投,协议上是5.73亩而事实占用是8.55亩,四块地实际上已被淹没了。3、镇政府的账上没有树的钱,只有数目,移民办当时的补偿是1327元。4、地里有0.9亩根据土地证和承包合同是原告的地,补偿时董维清把0.9亩土地扣出来了,这就差下一万多,他就没给算。5、当时旱地补偿款是每亩7360元,实发到村民手里是6440元,另外部分被村集体截留,用于公共支出,后来经查账好像这个钱也一次性发放了,但是从镇政府给原告提供的账上没有体现出来。6、通过原告调查,村民都没场面,集体的场面平均到人头,0.29亩的场面。备注之所以是张占宽,张占宽解释说是他争取来的,他当时的户口在临汾,他不在梨园村,他的户口是2010年才回来偏关,四队分配利益表是2008年发放的,五万多是最早发放的,剩下的是集体的款,最后发放的是截留的20%的款。被告偏关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辩称,1、张某某确实属于2008年龙口水利枢纽淹没的农户,家中四口人,属于被淹没户;2、当时他的征地补偿、树木补偿工作是由村委和乡政府负责完成的,对当时的补偿资料,移民办手中没有,这些资料应该在镇政府;3、作为移民办来讲,村委和镇政府所报的补偿数额已经足额发放到了镇政府这一层。由以上三点,移民办认为移民办的工作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责,移民办不针对农户进行补偿款的发放,只要按时把补偿的费用发放到位,移民办的工作已经做到了。二原告诉起诉要求移民办再次补偿,属于重复补偿,因为这个费用已经支出,所以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张晶领取的6000元,理应由张晶返还。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明辩称,我是2016年5月份去的天峰坪镇政府,本案具体情况我并不知情,二原告也没有和我反映过这个问题。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武秀贵于2018年4月9日下午开庭后接受本院询问时辩称,当时移民的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和村民有协议书,征地款的发放先是由移民办、镇政府和村委先签订个总协议,然后村委和村民再签订分协议。当时从实物量的调查核实登记,移民办、镇政府、村委和农户本人都参与了这件事。当时村委叫的户主,因原告张某某离开村里多年,但是二轮承包土地还一直在经营。当时发放补偿款时,按照要求让户主张某某本人回来了,村委给张某某打过电话(当时应该有电话记录,年长了估计也查不上),据当时的村干部说”张某某委托张占宽(张某某的哥哥)代办这个事情,结果张占宽就把张某某所有的土地补偿款都领了。”后来2014年据张某某反映说他父亲没有拿到钱,张占宽已经把钱花了,无力给付。我个人认为,要说责任,几方面都有责任了,不同程度的责任,协议上几家都签字了,而户主本人也有责任,从2014年才开始反映,去年领钱的张占宽已经去世了,钱肯定是发过了,张占宽也承认钱领了,但是钱已经花了,补偿不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民委员会主任董瑞金辩称,我去年十二月份才上任,之前的事情不清楚。在我2011年任村主任和现在任村主任期间,二原告没有找我反映过这个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属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配套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库区范围内,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水库蓄水后,将淹没梨园村部分土地。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和补偿工作,经三被告、偏关县土地局、被征地户于2007年4月份实地丈量,于2008年4月8日签订了《龙口水利枢纽库区偏关县淹没实物量签认卡》,几方对土地种类、数量进行了确认,该淹没实物量签认卡显示:梨园村户主张占宽名下的旱平地为5.73亩、场面为0.29亩,在该实物量签认卡中的备注及说明栏中注明:”含张某某土地、张占宽场面”,实物量签认卡尾部有偏关县移民办王东和张广忠、天峰坪镇政府武秀贵以及户主张占宽的签名。2008年8月22日,以梨园村委为甲方、被征地户主张某某为乙方签订了《龙口水利枢纽偏关县淹没区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协议第三条显示征地数量、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的具体情况如下:1、旱平地5.73亩,补偿标准为7360元/亩,补偿费总额为42172.80元,村委留成20%土地补偿费5271.60元,兑现补偿费为36901.20元;2、场面0.29亩,补偿标准为10028元/亩,补偿费总额为2908.12元,村委留成20%土地补偿费363.52元,兑现补偿费为2544.60元。以上两项兑现补偿费合计39445.80元。协议尾部加盖有偏关县天峰坪镇梨园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及时任村委领导董维清的签名,乙方户主处签名为”张占宽”。该笔款由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发放给了梨园村民张占宽(原告张某某的哥哥)。另外,被告偏关县天峰坪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梨园村四队集体利益分配花名表显示:1、2008年12月1日张占宽加盖个人印章领取张某某名下的2400元(四口人,每人600元);2、2010年8月30日张占宽加盖个人印章领取张某某名下的8000元(四口人,集体财产6400元、20%留成1600元);3、2013年5月10日张占宽的儿子张晶签字领取张某某名下的6000元(三口人)。后原告张某某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此事。2017年11月21日张占宽因病去世。2018年2月2日二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经营权证、龙口水利枢纽库区偏关县淹没实物量签认卡、龙口水利枢纽偏关县淹没区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梨园村四队集体利益分配花名表、张占宽领款收据、本院调取的张占宽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张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二原告提出的征地亩数不符、场面的归属、树木未补偿、村委提留款的发放等问题。实质是对《龙口水利枢纽偏关县淹没区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不服,也就是说对补偿决定不服。二是补偿款及其他款被张占宽和张晶领取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现二原告对征用补偿决定不服,并认为三被告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在没有通知其本人又无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征地补偿款及其他款项发放至原告张某某的哥哥张占宽和张占宽的儿子张晶名下,导致原告没有实际得到补偿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张占宽去世后,原告又明确表示不向张占宽的儿子张晶主张权利,鉴于此,二原告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张某某已预交),退还给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苏秀斌审判员周志勇审判员李俊杰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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