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李雅茹
张天天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向阳北大街998号。
负责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雅茹。
被上诉人(原审原审)张天天。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负责人张林及委托代理人李雅茹,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菡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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