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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濮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朝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升,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章朝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菁菁
审判员 刘永清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 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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