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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某与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马晓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奎,系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忠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显庆,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薇,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张大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李妍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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