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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大某
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大某,邯郸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2006年结婚后不久就在邯郸市丛台区窦庄小区5-2-3号岳父家居住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有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交结婚证、房产证和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街道办事处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李素辉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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