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石首市幸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南岳山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原告张某文与被告蔡某、石首市幸福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文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文的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7.5元,由原告张某文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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