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录、杨某某等与张某、宋铁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录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张某
姚芳(河北保定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
宋铁军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录,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芳,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铁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录、杨某某诉被告张某、宋铁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录、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姚芳,被告宋铁军的委托代理人刘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录、杨某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在保定市遂城镇村南建房屋19间。
2016年4月19日下午,被告宋铁军让五个青年人找到原告,向原告出示了被告张某与宋铁军签订的合同,要求原告交出5间房屋的钥匙。
原告方认为被告张某无权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被告宋铁军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我与宋铁军合伙经营广告牌业务,在开展业务初期,需要经营资金,经宋铁军介绍,以我的名义向他人借款44万元,后来宋铁军说他偿还了这部分欠款,让我直接给他50万元,因我与宋铁军是合伙关系,债务应由我和宋铁军两个人承担,所以我没有答应宋铁军的要求。
2016年4月19日,我到徐水区办事,被宋铁军等人阻拦,将我带到前所营村对面的八四机械厂门脸房的万鼎公司,宋铁军等人让别人写的协议,逼迫我在协议书中签名。
签名后,宋铁军派了四个小伙子拉着我回到遂城村,让我父母交钥匙,并把协议书的复印件给了我母亲一份,我父母不交钥匙,那四个小伙子就在楼上看管我,到晚饭时间,其中三个小伙子出去吃饭,趁另外一个小伙子不注意,我就越窗逃了出来。
房子是我父母建的,我已娶妻生子,经济独立,父母的房子并未分割给我。
我与宋铁军所签协议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我被迫签订协议时,宋铁军并未支付50万元款项。
被告宋铁军辩称,我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属于张某所有,已经转让给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通过本案原告张某录、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张某与被告宋铁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转让的房屋系二原告负责建设,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系水渠,原告方占用水渠建房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对张某录收取的水渠占用费、城建费或罚款,但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经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故二被告间对上述房屋进行转让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与被告宋铁军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被告张某、宋铁军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通过本案原告张某录、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张某与被告宋铁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转让的房屋系二原告负责建设,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系水渠,原告方占用水渠建房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对张某录收取的水渠占用费、城建费或罚款,但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经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故二被告间对上述房屋进行转让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与被告宋铁军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被告张某、宋铁军各负担20元。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冯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