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勇
张海龙
梁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勇,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
被告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勇与被告梁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勇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勇承担。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高洪雨
审判员:杨鑫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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